|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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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霸州支公司 肥城市鸿森木材有限公司 天津和平津萃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霸州支公司赔偿原告***各项费用共计105843.82元; 二、被告***赔偿原告***鉴定费2900元; 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霸州支公司给付被告***垫付款6957.65元; 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一、二、三项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 被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2736元,原告***担负203元,被告***担负2533元。(原告已预交,被告***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直接给付原告,本院不再另行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05-31 |
| 发布日期 | 2020-05-2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