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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排除妨碍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郑州市阳光城商贸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新郑市仓城路小苹果美食广场损失704091.75元; 二、被告郑州市阳光城商贸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新郑市仓城路小苹果美食广场鉴定费10000元; 三、驳回原告新郑市仓城路小苹果美食广场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452元,由原告新郑市仓城路小苹果美食广场负担11039元,由被告郑州市阳光城商贸有限公司负担841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0 |
| 发布日期 | 2020-06-0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