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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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聚春园集团有限公司 福州麦登商贸有限公司 福州山河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返还原物纠纷 |
| 法院 |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福州麦登商贸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将坐落于福州市台江区店面占用的部分腾空返还给福州聚春园集团有限公司; 二、福州麦登商贸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福州聚春园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占有使用费(按每月500元计算,从2018年2月1日起计至腾空返还上述店面之日止); 三、驳回福州聚春园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41元,由福州聚春园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831元,福州麦登商贸有限公司负担61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08-09 |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