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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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成中磊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太原铁路运输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荣成中磊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支付石材款573721.03元及违约金(违约金分两段计算:一是以573721.03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2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二是以573721.03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被告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并收到原告荣成中磊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开具的金额为1445480.61元的发票后十日内向原告荣成中磊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支付石材款1445480.61元。 三、驳回原告荣成中磊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506元,由原告荣成中磊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4771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173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太原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4-30 |
| 发布日期 | 2020-06-0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