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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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中市阀门厂有限公司 镇江飞利达电站设备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终结本院(2019)苏1182民初407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案件终结执行后,被执行人仍负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即可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起异议。 |
| 裁判日期 | 2020-04-30 |
| 发布日期 | 2020-05-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