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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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环支公司 浙江玉汽运输集团有限公司 河北玉帛纺织品制造有限公司 蠡县乾发毛巾加工厂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高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环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费用共计45577.08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环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被告***、浙江玉汽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垫付款48131.44元;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43元,鉴定费8000元(玉环人保已预付),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环支公司负担8006元,由原告***负担433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12-05 |
| 发布日期 | 2020-06-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