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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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仓天安装卸搬运有限公司 欧拓(重庆)防音配件有限公司 欧拓(重庆)防音配件有限公司太仓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筑设备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欧拓(重庆)防音配件有限公司太仓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太仓天安装卸搬运有限公司租金100000元,并支付原告太仓天安装卸搬运有限公司自2019年11月2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被告欧拓(重庆)防音配件有限公司对被告欧拓(重庆)防音配件有限公司太仓分公司的上述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52元,由原告太仓天安装卸搬运有限公司负担1642元,被告欧拓(重庆)防音配件有限公司太仓分公司负担221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 (此页无正文) |
| 裁判日期 | 2020-05-29 |
| 发布日期 | 2020-06-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