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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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高邑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付原告***医疗费等各项损失94177.70元; 二、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7883.40元。 三、保险公司赔付原告后,原告***应将被告垫付款12766.83元退还张增民。 以上第一项给付内容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清偿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34元,减半收取1517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4-22 |
发布日期 | 2019-1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