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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州支行
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州葛仙山分理处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彭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撤销本院(2016)川0182民初762号民事判决书;

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归还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州葛仙山分理处借款本金3000000元,并以本金300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的标准,支付自2014年9月1日至2015年3月2日期间的借款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的基础上再上浮50%的标准,支付自2015年3月3日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罚息,以未付利息和罚息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的标准,支付自2014年9月1日至借款本息付清之日止的复利;

三、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州葛仙山分理处对***所有的位于成都市温江区的房屋(房产证号:温房权证监证字第××号)在3900000元限额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州葛仙山分理处对***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151元,由***负担(***应承担的案件受理费已由葛仙山分理处先垫付,***在偿还借款时一并给付葛仙山分理处)。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5-20
发布日期 2020-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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