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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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百能保险公估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江津区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护理费480元、交通费200元、误工费3400元、财产损失2000元,共计6080元。 二、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财产损失,共计5932.61元。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赔偿原告***医疗费313.85元、鉴定费2100元,共计2413.85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二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8元,减半收取164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本院,本院不予退还,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义务时一并支付原告16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 裁判日期 | 2019-08-22 |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