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三山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三山支行偿还借款本金793975.07元,并支付其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19年9月11日的利息、罚息、复利为40198.81元,之后至款项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应按照《个人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付】; 二、***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三山支行赔偿律师代理费损失12810元; 三、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三山支行有权以***提供的位于福州市鼓楼区的房产[房产权证号:榕房权证R字第××号、土地证号:榕鼓国用(××)第××号]拍卖、变卖、折价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债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269元,由***、***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3-27 |
发布日期 | 2020-05-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