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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福州市晋安区昌榕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福州伟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院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福州伟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7年1月至2月、5月至8月和11月至12月的物业服务费521元;

二、驳回原告福州伟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福州伟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7元,被告***负担8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04-14
发布日期 2020-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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