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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网络购物纠纷 |
| 法院 | 北京互联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将其购买的涉案商品返还给东莞京东利昇贸易有限公司(退货方式为东莞京东利昇贸易有限公司上门取货); 二、东莞京东利昇贸易有限公司收到***返还的涉案商品之日起三日内退还***购机款6999元;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0元,由***负担375元(已交纳),由东莞京东利昇贸易有限公司负担12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6-28 |
| 发布日期 | 2020-06-0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