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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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110民初6356号 原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伶、赵柯,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大搜车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陆明欢。 被告:浙江大搜车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姚军红。 第三人:浙江网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胡晓明。 原告***诉被告浙江大搜车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浙江大搜车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第三人浙江网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3日立案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且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王淑贤 二零二零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张晓英 |
| 裁判日期 | 2020-05-23 |
| 发布日期 | 2020-06-0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