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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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自贸区西安沣东分行与被告***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合同》; 二、被告***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自贸区西安沣东分行支付剩余贷款本金410408.08元,截止2019年3月21日利息68410.09元,合计478818.17元,并偿还自2019年3月22日至实际清偿完贷款本息之日的利息;(具体以被告***在原告处办理的贷款账户计算为准) 三、被告***以其名下位于西安市莲湖区XX城XX路XX居XX幢XX单元XX室房产对上述债务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自贸区西安沣东分行对该抵押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诉讼费8482元,保全费312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7 | 
| 发布日期 | 2020-06-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