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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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底市宝中乐游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 凤凰县景腾宾馆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旅游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在保险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保险金2552元; 二、被告娄底市宝中乐游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人民币28178元; 三、被告凤凰县景腾宾馆对上述判决第二项所确定的被告娄底市宝中乐游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赔偿原告***28178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629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126元,被告娄底市宝中乐游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50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直接向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9 |
| 发布日期 | 2020-06-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