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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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中西医结合医院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滨湖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滨湖支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各项损失134522.32元,其中支付给***114522.32元,支付给***20000元。 二、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88元,减半收取计594元,鉴定费3060元,合计3654元(该款已由***预交),由***负担731元,保险公司负担2923元(***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用中保险公司应负担的部分,由保险公司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保险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29 |
| 发布日期 | 2020-06-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