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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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福瑞祥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青岛毅泽天实业有限公司 大地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重庆骏康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重庆骏康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青岛毅泽天实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9日签订的汽车买卖合同合法有效; 二、驳回原告重庆骏康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944元,由原告重庆骏康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2-20 |
发布日期 | 2020-06-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