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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6)川0105民初420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确认成都市第六建筑工程公司与成都青羊城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于2016年4月29日解除”; 二、撤销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6)川0105民初4200号民事判决第四、六、七项,即“成都市第六建筑工程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成都青羊城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交付已完工的青羊绿舟·温馨家园一期10#、11#、12#楼土建总承包工程”、“驳回成都市第六建筑工程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驳回成都青羊城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诉讼请求”; 三、变更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6)川0105民初420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成都青羊城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成都市第六建筑工程公司工程款831138.46元”为“成都青羊城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成都市第六建筑工程公司工程款206231.47元”; 四、变更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6)川0105民初4200号民事判决第三项“成都青羊城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成都市第六建筑工程公司利息5510421.5元,并按照30000元/月的标准向成都市第六建筑工程公司支付从2012年1月起至双方交接案涉项目之日止的值守费”为“成都青羊城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成都市第六建筑工程公司利息5510421.5元,并按照30000元/月的标准向成都市第六建筑工程公司支付从2012年1月起至2018年12月21日止的值守费”; 五、变更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6)川0105民初4200号民事判决第五项“成都市第六建筑工程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成都青羊城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违约金814655.33元”为“成都市第六建筑工程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成都青羊城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违约金595258.02元”; 六、驳回成都市第六建筑工程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七、驳回成都青羊城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163752元,由成都青羊城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130000元,由成都市第六建筑工程公司负担33752元,反诉案件受理费5974元,由成都青羊城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1609元,由成都市第六建筑工程公司负担436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3504元(成都青羊城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和成都市第六建筑工程公司分别预交16752元),由成都青羊城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20000元,由成都市第六建筑工程公司负担13504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4-28 |
| 发布日期 | 2020-06-1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