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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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南京环绿新能源车辆有限公司 上海电驱动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南京环绿新能源车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电驱动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61,200元; 二、被告南京环绿新能源车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电驱动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以261,200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3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付,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868.02元,由原告上海电驱动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43.92元,被告南京环绿新能源车辆有限公司负担2,724.1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4-08 |
| 发布日期 | 2020-06-0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