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杭州恒基混凝土有限公司 杭州市城市基础设施开发总公司 浙江龙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对外追收债权纠纷 |
| 法院 |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杭州市城市基础设施开发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龙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质保金549417.35元。 案件受理费10287元,由被告杭州市城市基础设施开发总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3-19 |
| 发布日期 | 2020-06-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