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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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东龙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四川宏发继电器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武汉东龙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四川宏发继电器有限公司支付所欠货款647680.9元及逾期违约金(以本金647680.9元为基数,从2018年10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四川宏发继电器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278元,减半收取5639元,由武汉东龙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27 |
| 发布日期 | 2020-06-1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