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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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电子系统技术有限公司 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成都宏明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瑞达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成都资产评估事务所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2017)川0112民初6742号民事判决; 二、成都宏明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瑞达投资发展集团公司返还款项8637071.89元并支付利息(计算方法为:以8637071.89元本金为基数,从2013年7月19日始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为标准进行计算。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42707元、二审案件受理费85414元,合计128121元,由成都宏明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2-11 |
| 发布日期 | 2020-06-1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