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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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华中凯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欧瑞特塑胶有限公司 四川磊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 成都鑫德龙玻璃有限公司 龙泉驿区十陵街办新德龙钢化玻璃加工厂 龙泉驿区大面街道办德龙钢化玻璃加工厂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冻结被申请人成都鑫德龙玻璃有限公司对成都顺鑫浩晨置业有限公司的应收账款,限额313569元,冻结期间为三年。冻结期间不得转让或设立其他物权等; 二、冻结被申请人成都鑫德龙玻璃有限公司对四川华中凯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应收账款,限额163677元,冻结期间为三年。冻结期间不得转让或设立其他物权等; 三、冻结被申请人成都鑫德龙玻璃有限公司对成都中铁二局腾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应收账款,限额93158元,冻结期间为三年。冻结期间不得转让或设立其他物权等; 四、冻结被申请人成都鑫德龙玻璃有限公司对四川磊华门窗安装有限公司的应收账款,限额138100元,冻结期间为三年。冻结期间不得转让或设立其他物权等; 五、查封被申请人***名下的房屋,限额45万元,冻结期间为三年。冻结期间不得转让或设立其他物权等; 六、冻结被申请人成都鑫德龙玻璃有限公司以下四个银行账户内存款,限额63363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如不足,则准进不准出;如超过,其超过部分准予动用: 1.位于中国工商银行、 2.位于中国银行、 3.位于成都农商银行、 4.位于中国银行; 七、冻结被申请人***以下五个银行账户内存款,限额25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如不足,则准进不准出;如超过,其超过部分准予动用: 1.位于中国工商银行、 2.位于成都银行、 3.位于中国银行、 4.位于中国农业银行、 5.位于中国建设银行; 八、冻结被申请人龙泉驿区大面街道办德龙钢化玻璃加工厂位于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存款,限额5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如不足,则准进不准出;如超过,其超过部分准予动用; 九、冻结被申请人龙泉驿区十陵街办新德龙钢化玻璃加工厂位于中国民生银行账户内存款,限额5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如不足,则准进不准出;如超过,其超过部分准予动用。 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七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成都欧瑞特塑胶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
| 裁判日期 | 2019-07-26 |
| 发布日期 | 2020-06-1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