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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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渤化永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天津市电视技术研究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津0116民初2358号 原告:天津市电视技术研究所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张俊,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卫东,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雪,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渤化永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庞栓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法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天津市电视技术研究所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渤化永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立案。原告天津市电视技术研究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天津市电视技术研究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张淳静 二零二零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陈荟宇 |
| 裁判日期 | 2020-03-07 |
| 发布日期 | 2020-06-1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