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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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索菱精密塑胶有限公司 大桥铜材(深圳)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惠州市索菱精密塑胶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支付原告大桥铜材(深圳)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288431.92元及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自2019年6月27日起计至款项付清之日)。 如果被告惠州市索菱精密塑胶有限公司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837元,由被告惠州市索菱精密塑胶有限公司负担,上述费用原告已预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4-21 |
| 发布日期 | 2020-06-0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