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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青岛信永中和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
东营市海通航运有限责任公司
山东顺东港务有限公司
山东港通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天津环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合同纠纷
法院 青岛海事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东营市海通航运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天津环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132155.14元;

二、驳回原告天津环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反诉原告东营市海通航运有限责任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26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53264元,由原告天津环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1426元,由被告东营市海通航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1838元;反诉案件受理费44729.50元,由反诉原告东营市海通航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司法鉴定费125560元,由原告天津环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东营市海通航运有限责任公司各负担6278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18
发布日期 2020-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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