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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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明兴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东营星宝油脂化工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东营星宝油脂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明兴化学股份有限公司欠款26316.6元及逾期利息(利息以欠款26316.6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6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生效后自动履行之日);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8元,财产保全费283元,合计741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458元,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4-27 |
| 发布日期 | 2020-06-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