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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类型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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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其它类型纠纷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确认***与冠博科技公司之间自2014年10月起至2018年3月8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确认***与汉淼公司之间自2017年8月起至2018年3月8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三、冠博科技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支付年休假工资5437.4元。

四、冠博科技公司、汉淼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支付经济补偿金19107.55元。

五、冠博科技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支付提成奖励工资6240元。

六、汉淼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支付提成奖励工资4240元。

七、驳回冠博科技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八、驳回汉淼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九、驳回***的其他请求。

如果冠博科技公司、汉淼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元,由冠博科技公司、汉淼公司各负担1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襄阳市万山支行,户名: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账户:17×××56。上诉人也可以直接到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交费。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20-01-06
发布日期 2020-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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