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西安雅荷国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商品房预售纠纷 |
| 法院 |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与被告西安雅荷国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商铺预定协议书》解除。 二、被告西安雅荷国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返还原告***所交房款209386元。 三、被告西安雅荷国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以20938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自2015年6月7日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支付原告***房款利息损失。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52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西安雅荷国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并于上述付款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4-02 |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