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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2019)冀0681民初144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及诉讼费负担部分; 二、变更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2019)冀0681民初14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上诉人燕赵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各分项限额内共计赔偿被上诉人***经济损失20942元; 三、变更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2019)冀0681民初14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被上诉人***、***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连带赔偿被上诉人***经济损失8572元。 二审案件受理费350.23元,由上诉人燕赵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负担331.23元,由被上诉人***负担19元。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09-05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