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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新疆硝石钾肥有限公司
中广核太阳能开发有限公司
北京思必锐翻译有限责任公司
中广核太阳能德令哈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中广核太阳能德令哈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新疆硝石钾肥有限公司资金占用损失1689137.01元;

二、中广核太阳能德令哈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新疆硝石钾肥有限公司储存费用损失3851750元;

三、中广核太阳能德令哈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新疆硝石钾肥有限公司履约保证金延期损失315823.51元;

四、中广核太阳能德令哈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新疆硝石钾肥有限公司公证费损失1500元;

五、驳回新疆硝石钾肥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能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698元,由新疆硝石钾肥有限公司负担32294元(已交纳),由中广核太阳能德令哈有限公司负担26404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9-24
发布日期 2020-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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