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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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西安市长安区汽车运输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9)陕0116民初496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9)陕0116民初496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分公司在交强险无责赔付限额内一次性支付西安市长安区汽车运输公司垫付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财产损失等费用共计人民币92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西安市长安区汽车运输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分公司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西安市长安区汽车运输公司已预交),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分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1-20 |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