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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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险纠纷 |
| 法院 |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中心支公司 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车辆损失总计251082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662元,鉴定费11824元,均由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中心支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3-17 |
| 发布日期 | 2020-06-0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