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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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顶晟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贵州中海蓝天建工有限公司 广东中安检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贵州中海蓝天建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贵州顶晟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所欠租金及费用352400元,并支付违约金(以352400元为基数按7.3%年利率标准自2016年12月1日起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时止); 二、驳回原告贵州顶晟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262元,减半收取3631元,由被告贵州中海蓝天建工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提起上诉,则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可在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18-12-29 |
| 发布日期 | 2020-06-1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