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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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嘉恒医药有限公司 海南同济堂药业有限公司 海口奇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南京嘉恒医药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南同济堂药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9日签订的《硫普罗宁肠溶胶囊江苏省代理合同书》。 二、驳回原告南京嘉恒医药有限公司主张被告海南同济堂药业有限公司返还保证金人民币15万元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300元(原告已预付),由原告南京嘉恒医药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11 |
| 发布日期 | 2020-06-1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