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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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鸿达车辆鉴定评估有限公司 金乡县万达物流有限公司 上海勃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付原告卢成钢车损86800元、鉴定费3000元及施救费3500元,合计93300元; 二、驳回原告卢成钢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36元,减半收取1168元,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中心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1-09 |
| 发布日期 | 2020-06-0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