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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云南酷锐设备研发有限公司
成都军区昆明总医院曲靖分院
曲靖市第一人民医院
云南龙尚熙缘文化服务有限公司
曲靖市第二人民医院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
法院 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由被告云南酷锐设备研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83156.56元、误工费36807.17元、护理费11764.38元、营养费57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1400元、残疾赔偿金61992元、残疾辅助器具费2051元、鉴定费1600元,交通费283.50元、合计214754.61元的70%部分,计150328.23元,扣除被告云南酷锐设备研发有限公司已垫付的各项费用87693.56元,还应实际给付62634.67元。其余30%的经济损失部分由原告***自行承担。

二、被告云南龙尚熙缘文化服务有限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担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云南酷锐设备研发有限公司负担。

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自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8
发布日期 2020-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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