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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吉租赁有限公司 陕西西北恒大汽贸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保证合同纠纷 |
法院 | 富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50000元,并按年利率24%支付自2019年4月3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 二、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李某某追偿; 三、驳回原告***对被告陕西西北恒大汽贸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4-10 |
发布日期 | 2020-06-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