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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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欧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额敏县政府宾馆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 |
| 法院 | 额敏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额敏县政府宾馆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新疆欧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工程监理酬金82.28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争议标的金额82.28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014元,投递费100元,合计6114元(注:原告新疆欧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额敏县政府宾馆负担(注:此费用额敏县政府宾馆在履行上述债务时一并给付原告新疆欧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5-19 |
| 发布日期 | 2020-06-0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