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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昌吉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中冶宝钢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高纯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新疆高纯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蓝宝石原材料生产工程项目施工合同》于2018年10月29日解除; 二、被告新疆高纯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中冶宝钢技术服务有限公司6537866.91元工程款; 三、被告新疆高纯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中冶宝钢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违约金258769元; 四、被告新疆高纯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给付原告中冶宝钢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期间上述应付款项自2019年11月1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五、被告新疆昆仑石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原告中冶宝钢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二款项享有其承建工程部分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权; 七、被告新疆高纯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中冶宝钢技术服务有限公司鉴定费103450元; 八、被告新疆高纯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中冶宝钢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保全费5000元; 九、驳回原告中冶宝钢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76698元,由原告中冶宝钢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负担16902元,被告新疆高纯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59796元。 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05 |
| 发布日期 | 2020-06-0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