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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泰华锦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泰华锦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
石家庄市胜利混凝土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泰华锦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石家庄市胜利混凝土有限公司货款706666.55元及违约金(按照月利率2%计算,其中30万元部分自2016年10月10日起至给付完毕之日止;剩余406666.55元部分自2016年12月31日起至给付完毕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石家庄市胜利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诉讼费17941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石家庄市胜利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7300元,被告泰华锦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564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届满之日起7日内预交上诉费(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62×××47,开户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19-01-02
发布日期 2019-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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