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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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2019)辽0792民初110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 二、撤销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2019)辽0792民初1105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三、被上诉人九台区连达运输车队对被上诉人***应当赔偿的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驳回上诉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25814元,由被上诉人***承担,被上诉人九台区连达运输车队承担连带责任。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2-26 |
| 发布日期 | 2020-06-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