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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
九台市连达运输车队
凌海大凌河医院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61000元,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共计200000元。上述赔偿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

二、扣除第一项赔偿数额后,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共计627193.8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907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7-23
发布日期 2020-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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