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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龙口港集团有限公司
寿光市乘达运输股份有限公司
龙口海达物流有限公司
烟台开发区丰源海运有限公司
寿光市圣泰化工有限公司
山东省陆海联运总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青岛海事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山东省陆海联运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烟台开发区丰源海运有限公司支付224994.17元(利息以224994.17元为本金,从2013年11月5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支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烟台开发区丰源海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296元,由原告负担27028元,被告负担226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7-25
发布日期 2020-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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