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山东东岳盐业有限公司 山东德立信液压有限公司 山东一新漆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山东德立信液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一新漆业有限公司货款97434元,原告向被告开具48795元增值税发票; 二、被告山东德立信液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山东一新漆业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以97434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3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被告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23元及保全费1070元,由原告负担130元、被告负担326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17 |
发布日期 | 2020-06-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