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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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丰盛食品有限公司 山东勇进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莒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富邦肥业有限公司 莒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莒南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山东富邦肥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山东勇进集团有限公司代偿款10354090.75元。 二、被告山东丰盛食品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给付内容在出质协议约定的股金现金价值范围内向原告山东勇进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被告山东丰盛食品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二项给付内容不能清偿部分,各承担六分之一数额的还款责任。 四、驳回原告山东勇进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1800元,由被告山东富邦肥业有限公司、山东丰盛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12-28 |
| 发布日期 | 2020-06-0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