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昭通南泰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商品房销售纠纷 |
| 法院 | 云南省鲁甸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昭通南泰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协助原告***办理溪洛渡商业城信合1幢第1单元第1层2号、永房权证永善字20160041号-××号房屋产权证的三套商品房的不动产登记手续; 二、由被告昭通南泰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原告***违约金(从2011年7月8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以原告***已付购房款307800元按年利率2%计算)。 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被告昭通南泰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被告南泰房地产不自动履行本判决,原告***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19-10-25 |
| 发布日期 | 2019-12-1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