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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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句容恒瑞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商品房销售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句容恒瑞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100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75元,被告句容恒瑞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00元(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应负担的诉讼费用200元一并给付原告)。 上述款项可汇至句容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句容市支行。账号:32×××95。汇款时注明本案案号)。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镇江市永安路分理处,帐号:11×××61)。 |
| 裁判日期 | 2019-10-12 |
| 发布日期 | 2020-06-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