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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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安徽凯舟商业发展有限公司 中铁隧道局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津0116民初6801号 原告:安徽凯舟商业发展有限公司,安徽省宣城市绩溪县华阳镇华阳南路建材城1号楼19室。 法定代表人:胡海俊,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飞帆,安徽金天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隧道局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于忠波,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安徽凯舟商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隧道局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9日立案。2020年5月13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准许原告安徽凯舟商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安徽凯舟商业发展有限公司自行负担(已交纳)。 |
| 裁判日期 | 2020-5-13 |
| 发布日期 | 2020-06-11 |






